考试说明
医师资格考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八条的规定设立的,是评价申请医师资格者是否具备执业所必须的专业知识与技能的考试。
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四类。考试方式分为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
医师资格考试方式的具体内容和方案由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制定。医师资格考试实行国家统一考试,每年举行一次。
考试组织管理
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负责全国医师资格考试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专门委员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牵头成立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的医师资格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主要领导兼任。
军队的医师工作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总后勤部主管。
医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实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的国家医学考试中心、考区、考点三级分别负责制。
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在卫生部和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领导下,具体负责医师资格考试的技术性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为考区,考区主任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主管领导兼任。考区设办公室。
考区根据考生情况设置考点,考点应设在地或设区的市。考点设主考一人,由地或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主管领导兼任。考点设办公室。
报考规定
凡符合《执业医师法》第九条所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凡符合《执业医师法》第十条所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实践技能考试
在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的领导下,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师资格认证中心依据实践技能考试大纲,统一命制实践技能考试试题,向考区提供试卷、计算机化考试软件、考生评分册等考试材料。省级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实践技能考试。
已经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报考执业医师资格的,应报名参加相应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实践技能考试。
考生应根据统一安排,到省级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指定的地或设区的市级以上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组织参加实践技能考试。对考试合格的,发给由主考签发的实践技能考试合格证明。
医学综合笔试
实践技能考试合格的考生应持实践技能考试合格证明参加医学综合笔试。
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向考区提供医学综合笔试试卷和答题卡、各考区成绩册、考生成绩单及考试统计分析结果。考点在考区的领导监督下组织实施考试。
医师资格考试的合格线由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确定,并向社会公告。
考试成绩合格的,授予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师资格证书》.
《医师资格证书》是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证明文件。
有关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号《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1999年7月16日)
2.卫生部关于修改《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通知(2002年2月5日)
3.卫生部关于修改《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十六条和第三十四条的通知(2003年4月18日)
4.卫生部关于修订《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的通知(2008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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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姚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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