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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吉林省中公教师网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真题《抵押权》,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吉林省教师招聘考试。
在事业单位的考试中民法中物权法的地位是不容忽视的,且对于物权法而言其内容的组成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一系列考点,其中在一个比较重要的知识点那就是抵押权,要想拿到抵押权相关题目的分值,就要掌握其要件、定义以及法律后果等等,接下来我们首先要弄清楚其定义。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供担保的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 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该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其属于担保物权的一种,担保物权除了抵押权还要质权和留置权,同时我们也要知道哪些财产可以抵押,哪些不可以抵押:
第一,可以抵押的财产,根据《物权法》第 180 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 地承包经营权;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 工具;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二,不可以抵押的财产,根据《物权法》第 184 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 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 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并且在不动产抵押有要求必须要登记,不登记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动产抵押无需登记。并且设置抵押权的债权较其他普通债权具有优先受偿性。
例题:1.下列属于担保物权的是( )。A.宅基地使用权 B.债权 C.所有权 D.抵押权
本题答案为D。担保物权,是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上所设定的一种他物权。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通过此题可以发现抵押权的命题基本以种类的考查为主,把握好要件,基本就能应对题目从而取得高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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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吴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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