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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明天起朋友圈微博转发广告将担责
朋友圈已经被各种泛滥的“微商”占领?迫于情面朋友圈随手转发广告?从9月1日起,由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办法”)将正式生效,明确要求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位置标明“广告”,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网红、明星的微博、微信等自媒体发布商业广告,也要显著标明“广告”。要特别注意的是,个人在朋友圈、微博等转发广告也要担责。
付费搜索、软文必须标明“广告”
付费搜索跟正常的搜索结果混杂在一起,就像“披着羊皮的狼”,让不少消费者难以辨别。广东省工商局广告处处长林阳介绍,此次办法将付费搜索明确界定为互联网广告的一种类型,与其他形式的互联网广告一起接受监管。
办法的亮点之一就是界定了“互联网广告”——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办法列举了互联网广告包括的类型,共分为五类:(一)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含有链接的文字、图片或者视频等形式的广告;(二)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电子邮件广告;(三)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四)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性展示中的广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的展示依照其规定;(五)其他通过互联网媒介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从9月1日开始,包括付费搜索在内的互联网广告都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林阳特别提到,在粉丝经济中,网红、明星的微博、微信等自媒体发布商业广告,也要显著标明“广告”。
自媒体时代,微信公众号靠粉丝经济赚钱。特别是很多时尚博主、育儿类公众号都靠卖产品赚得盆满钵满。有的文章明确标明“推广”,有商品推销暗藏在软文里。“这些都不规范”,林阳特别强调,自媒体也要懂广告法,以后都要明确标明“广告”字样,否则都将受到查处。
办法还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责任编辑(姚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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