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警,辅警队伍是一支由公安机关直接指挥和管理的队伍,主要用于社会联防巡逻,功能与配备介于现在的保安与正规警察之间,赋予基本的执法权,辅警会配备基本的警械如警棍等,辅警主要来源于本地市民,义务辅警,是市民利用业余时间参与社会治安防控工作;另一种是半专业的辅警,采用合同制的形式使辅警成为一种新的职业。
历史起源
辅警的概念起源于海洋法系。美国、英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都是实行海洋法系的国家。海洋法系认为,社会治安应该由政府和民间共同承担。因此,在海洋法系的国家,民间自组辅警,协助正规警察维持社会治安。中国香港原是英国殖民地,辅助警察早已有之。中国台湾也有辅警,叫义勇警察。法国、德国、中国大陆和日本实行的大陆法系。大陆法系坚持政府应对社会安全负起全部责任,故不设辅警。
着装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辅警队员着装行为,树立辅警队伍的良好形象,参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制定本
规定。
第二条
辅警队员(以下称“辅警”)着装,是指按规定穿着全市统一的辅警制式服装。
第三条
在岗在职的辅警,在工作、执勤时必须着装,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1、执行巡逻、守候任务不宜着装的;
2、女辅警怀孕后体型发生明显变化的;
3、其他不宜着装的情形。
第四条
辅警非因公外出、旅游和下班后不应着装。因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或者停职期间不得着装。
第五条
辅警着装时,不得夏、冬服装混穿。参加重要庆典、集会等活动时应当着整洁的制服。
第六条
在办公区内可以不戴制式帽。在室内应将脱下的制式帽子挂在相应的挂帽处,帽徽朝下,参加会议时,应将制式帽子放置在桌子左前方,帽徽朝向自己。
第七条
辅警着装时,不得佩戴其它与辅警身份或执行勤务无关的标志。执勤期间腰间不得佩戴钥匙、手机等有碍执行勤务的挂饰附件。
第八条
辅警着装执行勤务时,必须在上衣左胸侧佩带辅警支队统一制发的辅警《上岗证》。
第九条
辅警着装时,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不准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
2、不得穿拖鞋和赤足,不得穿黑色、棕色以外的皮鞋、凉鞋和草绿色以外的胶鞋。集会、列队时应按照要求穿颜色一致的皮鞋。男性辅警鞋跟不得高于3厘米,女性辅警鞋跟不得高于4厘米;
3、不得围围巾,不得外罩便服;
4、不得戴首饰、染彩发,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男性辅警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蓄胡须。女性辅警不得用浓妆,披发不得过肩;
5、除驾驶机
责任编辑(姚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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