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开展检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接受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并对其负责。
(二)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工作方针,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开展各项检察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
(三)对叛国案、危害国家安全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依法行使检察权。
(四)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与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它重大犯罪案件进行侦查;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的侦查工作。
(五)对全省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开展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工作。
(六)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工作。
(七)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的工作。
(八)对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九)对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中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
(十)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并领导全省检察机关的举报工作。
(十一)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负责职务犯罪的法制宣传工作;负责全省检察机关对检察环节中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
(十二)规划和指导全省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和检察信息工作;开展物证检验、鉴定、审查工作。
(十三)提出全省检察改革意见,经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指导全省检察机关的理论研究工作。
(十四)负责全省检察机关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管理检察官及其他检察人员的工作;协同主管部门管理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制定相关人员管理办法。
(十五)协同地方党委管理和考核市(州)人民检察院和林区分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或不批准市(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林区分院的检察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建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
(十六)组织指导全省检察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规划和指导全省检察系统的培训基地及师资队伍建设等工作。
(十七)规划和指导全省检察机关的计划财务装备工作。
(十八)组织全省检察机关的对外交流,开展有关国际司法协助;负责全省检察机关涉外个案协查工作的管理。
(十九)管理省人民检察院机关干部和直属单位的干部。
(二十)负责其他应当由省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以上职能依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机关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厅字〔2011〕16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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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姚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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