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关于调整我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有关待遇调整的通知》(吉政发[2007]26号)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在配偶生育期间,可领取15天的生育护理补贴,补贴标准以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依据吉林省统计部门提供的2014年长春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2015年省直生育护理补贴标准调整为3220元。
特此通知。
吉林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
2015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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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姚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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