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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村委无权收回粮食作坊。根据《山西省农村合作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
一、经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
二、由于不可抗力或无法防止的外因,使承包合同无法履行的;
三、承包方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经营,经发包方劝阻无效的;
四、承包方在履约期间丧失承包能力的;
五、因一方违约,另一方要求中止的;
六、承包的土地等自然资源被国家征用或调整的。
本题中郑某并未出现以上情况,因此村委会无权收回作坊,该乡镇不能否认该合同无效。根据《山西省农村合作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负责承包合同的管理,其主要任务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承包合同的法律、法规;
二、指导承包合同的订立;
三、检查监督承包合同的履行;
四、调解和仲裁承包合同糾纷;
五、开展承包合同的咨询服务。
第十九条规定:
一、违反法律、法规,侵犯、损害国家和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
二、违背民主、公开方式的;
三、采取欺诈、胁迫或仗权垄断等不正当手段签订的;
四、发包项目的所有权不属于发包方的。承包合同的无效,由农村经济管理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确认。本题中郑某按期缴纳承包费,因此乡镇无权宣布该合同无效。郑某可以继续承租该作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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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姚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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